因411抗議事件被警方鎖定為首謀的洪崇晏(綽號八六),日前被警方拘提,其手機被便衣刑警奪下前,按了排在聯絡人第一位的台灣人權協會施逸翔電話。八六技巧地為了讓無法與之對話的逸翔能瞭解自己的處境,刻意再要求刑警提示證件、告知被逮捕時應有的權利。而逸翔也未因電話另一頭沒有與他交談的聲音而誤以為是單純不慎撥通電話,反而機警地聽完八六與刑警的對話,判斷確認八六已被逮捕,並迅速聯絡筆者與翁國彥律師告知上情。兩人表現,令人擊節讚嘆。也因此,筆者又再見證了執法人員從執法過程到後來的澄清記者會所表現出來對相關法律的陌生,以及國家機器對人民基本權利的漠視。
首先,既然是由便衣刑警進行逮捕,即應主動出示警察證件,而非被逮捕人要求方才出示;其次,刑警雖主動告知八六被逮捕後法律明定應有的權利:「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選任辯護人(或通知律師)…」,諷刺的是,於八六要求打一通電話給筆者(早已辦妥委任辯護手續)時,不僅不讓他打這一通電話,還強奪手機並將之銬上手銬。事後市刑大的說法是擔心八六叩群眾來圍,要等帶到市刑大後再讓他聯絡律師。警察自己對於群眾的顧慮,可以用來合理化限制八六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嗎?更何況市刑大解除八六手機使用限制,是一直到筆者經由逸翔通知趕到現場,看到八六手機一直響(已超過10通未接來電),提醒刑警:八六被逮消息已經傳開,學運領袖陳為廷也已在臉書po文,如再不讓他接電話對外報平安並告知已有律師在陪,傍晚前此處可能又不知會聚集多少聲援群眾,何必給自己找麻煩?刑警方才從善如流。接下來筆錄製作過程,八六與筆者各自分別接了超過10通以上電話,安撫關心八六的朋友請他們不要往市刑大聚集。
最嚴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刑警為調查犯罪情形,固然有權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可以拘提。但同法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1條規定,明文要求警察的通知書應該載明諸如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等案由,以及寫清楚被通知人在此案的身份究竟是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但市刑大分別於4月14日與18日寄給八六的通知書,案由僅註明「刑事案件查證」,而被通知人僅寫「洪崇晏君」。姑不論八六早已多次對外表明,411事件警方是衝突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不應再由其約談另一方當事人,堂堂台北市的刑事警察大隊所發出的二次通知書卻都違反法律明定要件而無合法通知效力,以合法通知為前提所核發的拘票與所進行的拘提,又怎可能合法?
最後,市刑大為了回應上述拘提過程的違法質疑,前後開了2次記者會,並公開播放逮捕過程的全程錄影。而其中某位便衣刑警於提示並宣讀拘票內容時,曾一併將八六應受保護的個人年籍資料念出來。於拘提過程如此辦理雖無不妥,但記者會公開播放時,竟未將此部分給刪除,公然放送,不知不覺中又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們的執法刑警法律素養如此不足,也就難怪動輒得咎,辦案過程時常引起爭議,內政部與警政署除了應該針對此個案給個說法,也應該通盤檢討警察的專業養成教育訓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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